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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民初字第01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牛清霞与武世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清霞,武世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户民初字第01111号原告牛清霞,女,1948年1月30日,汉族,农民。被告武世清,男,1961年生,汉族,农民。原告牛清霞与被告武世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牛清霞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清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0元,收取200元,由原告牛清霞负担。审判员  魏阿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珍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