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刑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2015)溆刑初字第68号被告人周生逢贩卖毒品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生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溆刑初字第6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生逢,男,湖南省溆浦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3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日期为2010年10月17日;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5月2日被溆浦县公安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决定继续监视居住。溆浦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溆检公诉刑诉(201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生逢犯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解庆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张燕担任本庭记录。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谌洪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生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溆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贩卖毒品罪2014年4月29日,被告人周生逢在溆浦县城中招待所410房间,给吸毒人员舒某贩卖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2014年4月30日,被告人周生逢在溆浦县城中招待所410房间,给吸毒人员舒某贩卖了100元的毒品海洛因。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周生逢在溆浦县城中招待所306房间容留郑某某、叶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次日早晨,吸毒人员邓某来到被告人周生逢所在溆浦县城中招待所306房间,看见房间桌子上有毒品海洛因后将该海洛因吸食。被告人周生逢被溆浦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后,揭发叶某盗窃犯罪,查证属实。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生逢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并且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生逢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系累犯;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可认定为立功;同时犯二罪,应二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生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周生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舒某、刘某某、郑某某、叶某、邓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怀化市公安局怀公物鉴(理化)字(2014)308号物证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03)溆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书、溆浦县公安局证明叶某犯盗窃罪的立案决定书及叶某盗窃犯罪的讯问笔录、本院(2014)溆刑初字第165号刑事判决、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生逢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且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周生逢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生逢属以贩养吸,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生逢有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生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生逢犯二罪,应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生逢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解庆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