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曾水莲、冯昌权、冯汝绸、洪永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曾水莲,冯昌权,冯汝绸,洪永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城法民二初字第3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石湾南路*号。负责人:冯曙光,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乃忠,该行员工。被告:曾水莲,女,195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冯昌权,男,195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冯汝绸,女,197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被告:洪永政,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诉被告曾水莲、冯昌权、冯汝绸、洪永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杨冬航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敖卓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