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初字第1号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日被湖北省随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2日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4年12月3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28日被唐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交付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唐检公诉刑诉(2015)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某某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2015年4月2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后,经公安机关多次组织警力对其抓捕,但至今尚未抓获,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李新瑞审判员 郜 峰审判员 李全体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