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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民初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季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民初字第1071号原告:季某,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被告:潘某,农民,住聊城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季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玉霞人民陪审员  梁荣荣人民陪审员  薛冰冰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