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川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李科志与陕西省宜川县丹州镇曲里行政村柳树村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科志,陕西省宜川县丹州镇曲里行政村柳树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川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李科志,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0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陕西省宜川县街道办中山社区居民,无固定职业,住宜川县城南关。被执行人陕西省宜川县丹州镇曲里行政村柳树村村民小组。负责人郑忠仁,男,系该村民小组组长。申请执行人李科志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宜川县丹州镇曲里行政村柳树村村民小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5年1月5日立案进入执行程序。确定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72000元。2015年1月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现金472000元,同日申请执行人将该款领去,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4)宜川民初字第00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古世明执行员 :牛金鹏执行员 :强华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 朱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