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黄俊武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226号罪犯黄俊武,男,汉族,大学文化,1966年10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如东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3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俊武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刑期至2025年2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0年10月19日、2012年3月21日、2013年9月25日作出(2010)、(2012)、(2013)宁刑执字第8690号、第1010号、第662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黄俊武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刑期至2022年6月25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黄俊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黄俊武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也未退还涉案赃款。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俊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且未退赃,应予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俊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