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潘春建与被告宋新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春建,宋新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48-1号原告潘春建,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委托代理人刘璐、沙媛,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新生,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委托代理人李齐化,河南凤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负责人冯昌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春建与被告宋新生、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商睢民初字第00648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魏 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丹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