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异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秀芬、王海英、王海峰、张爱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榆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榆树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芬,王海英,王海峰,张爱华,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榆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异字第4号案外人:杨信山,男,1958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黄井林,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黄景利,男,1973年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陈召林,男,1956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黄敬满,男,1960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冯国臣,男,1961年8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杨振江,男,1953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秦庚福,男,1957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秦洪斌,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李孟孝,男,1966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王海洋,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李吉堂,男,1973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李孟学,男,1955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上列13名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明志,男,1967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代理人(上列13名案外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俞宝林,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周明志,男,1967年8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案外人:俞宝林,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郭秀芬,女,1954年12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申请执行人:王海英,女,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鹿岩,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海峰,男,1995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王海英,女,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张爱华,女,1928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公民身份号码:2202112********。委托代理人:王海英,女,1981年1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榆树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市丰满区。法定代表人:关金春,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宋文强,该村副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秀芬、王海英、王海峰、张爱华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榆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榆树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杨信山等15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杨信山等15人称:2009年,吉草高速征用我们土地封闭外环路,并建高架桥。由于建立交桥给我们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榆树村二社农民多次到区、市、省各级政府上访,还有部分村民到北京上访。上级政府针对这一情况,经研究决定,吉草高速后期修建工程交由榆树村二组农民组织修建。2013年,我们农民修建吉草高速三、四号桥水泥路面,边沟、四号桥路基及辅道工程。上述工程于2013年11月份完工,工程款总额为513000元,于12月底到榆树村民委员会专项账户内,并且陆续的支取还赊欠工程的材料、机械等费用。余下43200元农民工资没有来得及支取,就被法院冻结在账户内。我们农民干的活工资款通过榆树村账户走是履行财务手续,只是一走一过,而且是专项资金,请求法院把我们的工资还给我们。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秀芬、王海英、王海峰、张爱华与被执行人榆树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榆树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东门支行账户内存款43200.57元予以冻结。被执行人榆树村当即提出异议,并递交了案外人杨信山等15人工资明细一份,工资款合计43200元。2014年5月12日,本院将430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外人杨信山等15人以本院扣划款项,属于榆树村农民修建吉草高速三、四号桥边沟、路基及辅道专项工程款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返还。另查:2009年,因吉草高速工程,征用丰满区红旗街道榆树村土地封闭外环路,并建高架桥。由于建立交桥给当地农民生产、生活带来不便,榆树村二社农民多次到上级部门上访。后经研究决定,吉草高速后期修建工程交由榆树村二组农民组织修建。2013年,案外人杨信山等15人承建了吉草高速三、四号桥水泥路面,边沟、四号桥路基及辅道工程。至当年11月份完工。2013年11月8日,吉林市丰满区财政局分别拨款105000元和408000元,拨入吉林丰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财政局账户。其中105000元,拨款摘要为:吉草高速工程款,财政往来专项拨款。其中408000元,拨款摘要为:吉草高速四号桥工程款。2013年12月24日,上述款项拨入被执行人榆树村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东门支行账户内。榆树村自当日起陆续支付边沟工程款105000元;路基工程款162600元;引道工程款20220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469800元,截止2013年12月31日,尚未支付工程款余额为43200元。后本院将此款予以冻结并扣划到本院账户43000元。案外人杨信山等15人提出执行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榆树村应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工程款义务。但本院所扣划的43000元,经查证,该款确系案外人杨信山等15人修建吉草高速四号桥水泥路面,边沟、路基及辅道工程工资款。因该款需拨付到被执行人账户内,再支付给杨信山等15人。故案外人杨信山等15人执行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本院扣划的43000元的执行,并返还到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红旗街道榆树村民委员会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大东门支行账户内。如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时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姜有健审判员 曲德宽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瑞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