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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执字第17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俊玲与刘维海、陈友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玲,刘维海,陈友兰,龚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黄执字第173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玲。被执行人刘维海。被执行人陈友兰。被执行人龚金刚。王俊玲与刘维海、陈友兰、龚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黄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俊玲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刘维海、陈友兰、龚金刚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黄民初字第1710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权利人王俊玲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申请,由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于 勇代理审判员  李海栋代理审判员  付春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