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叙永民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乃胜诉吴兴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乃胜,吴兴燕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叙永民初字第1062号原告王乃胜,男,生于1966年8月14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被告吴兴燕,女,生于1982年6月9日,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乃胜诉被告吴兴燕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乃胜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合理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乃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乃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贾祥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绍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