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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萧某与张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张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53号原告萧某,户籍地址、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告张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现下落不明。被告何某,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新区,现下落不明。原告萧某诉被告张某、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简易程序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将案件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通知原告萧某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萧某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萧某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人民币,下同),减半收取575元。多收取的57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文姣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人民陪审员  邱苏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大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