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魏建国与刘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建国,刘培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499号原告魏建国。被告刘培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建国诉被告刘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支付完毕为由,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建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建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秀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阿斯耶姆·米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