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刘顺与刘曙光、刘瑞雪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顺,刘曙光,刘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保字第163-1号申请人刘顺,男,199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刘曙光,男,198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刘瑞雪,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作出(2015)博民保字第163号民事裁定,保全了被申请人刘瑞雪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4月30日,已向本院缴纳现金并提供足额担保,因此对该车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瑞雪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莲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