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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刑执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金山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锡刑执字第01518号罪犯金山。曾因殴打他人、阻碍执行职务,于2006年12月19日被劳动教养二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现服刑于江苏省丁山监狱。常熟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2013)熟刑二初字第01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金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自2012年5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责令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赃物,发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2月27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于2015年4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于2015年4月3日至2015年4月7日进行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丁山监狱《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金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检察机关认为:执行机关提请的对罪犯金山减刑建议符合条件和程序。经审理查明,罪犯金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金山,在2015年1月被评为普管级,在考核区间内计分考核奖励分累计达32分。2014年1月、2014年10月两次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判决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未履行,但该犯提供了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政府九道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上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罪犯分级管理级别评定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资料、家庭困难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在本院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本院认为,罪犯金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系二次以上故意犯罪被判刑,且未能自觉履行财产刑,故对其减刑幅度应适当从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5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羊 羚审判员 龚育勤审判员 张天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燕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