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莫红环与朱慧、卢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红环,朱慧,卢玉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城中民二初字第1997号原告莫红环,女,住柳州市。被告朱慧,男,住柳州市。被告卢玉莲,女,住柳州市。原告莫红环诉被告朱慧、卢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周芷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田梅、杨春鸿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红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慧、卢玉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朱慧、卢玉莲同住在一个小区,是邻居也是好朋友,两被告是一对合法夫妻。2011年12月7日,被告因生意上的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约定:在原告需要用款时提前一个月告知被告归还借款。2012年1月2日被告因资金短缺急需周转又向原告借了10万元,两次借款共合计20万元,借款期分别于2014年12月2日和12月7日期满。从2013年3月起,由于被告没有按时付息,原告认为被告违约且存在有潜在的危险因素,曾多次催索被告归还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解除借款合约提前归还借款;二、二被告归还借款20万元;三、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庭审前申请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条,证明被告借款事实;2、转账凭证,证明原告依约于2012年1月2日向被告支付了借款97000元。被告朱慧、卢玉莲未出庭参加诉讼,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及书面答辩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被告朱慧、卢玉莲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参考依据。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2012年1月2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卢玉莲转账97000元。另外一笔10万元,原告述称是于2012年2月7日与被告朱慧一起到银行现金存入被告卢玉莲的账户。2014年4月2日二被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10万元,借款日期为2014年4月2日至2014年12月2日止。2014年4月7日二被告再次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借到原告10万元,借款日期为2014年4月7日至2014年12月7日止。原告述称上述两笔借款是续借2012年的两笔借款的,借条是由于借款到期,二被告重新出具的。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20万元,其中一笔10万元只有97000元的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原告述称余下30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故该笔借款的本金实际为97000元。另一笔10万元的借款原告述称于2012年2月7日与被告朱慧一起到银行现金存入被告卢玉莲的账户,结合二被告2014年4月7日出具的《借条》,本院予以支持。因此本案的借款本金为197000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与二被告卢玉莲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清偿借款197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慧、卢玉莲归还原告莫红环借款197000元;二、驳回原告莫红环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700元,保全费1520元,共计65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莫红环负担50元,由被告朱慧、卢玉莲共同负担6470元。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芷宇人民陪审员 田 梅人民陪审员 杨春鸿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戴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