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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木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栾某某,住木兰县。法定代理人栾某甲,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住木兰县。本院受理的栾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回来后,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执字第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