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李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栾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栾某某,住木兰县。法定代理人栾某甲,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某某,住木兰县。本院受理的栾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回来后,再行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执字第2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冯连军二0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晓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