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5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樊某与被告王某某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初字第01599号原告樊某。委托代理人谭柏翔,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郝传琦,湖北元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与被告王某某产品质量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樊某负担。审判长陈爱军审判员周建军代理审判员何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肖慧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