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冯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陈忠伟与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忠伟,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乳冯民初字第29号原告陈忠伟。委托代理人祝鹏程,山东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忠伟诉被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忠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陈忠伟负担。审 判 长 朱爱国人民陪审员 董 梁人民陪审员 姜春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涵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