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与张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张顺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6146号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枫,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唐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顺林。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大公司)与被告张顺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公告送达,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顺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大公司诉称,被告张顺林在2007年10月购买商品房,进户至上海市闵行区1401室居住,系该房屋的产权人。2008年1月之前,被告每月均能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但自2008年2月起,被告拒付物业管理费。原告曾多次上门催讨,均无济于事,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08年2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3,321.70元(人民币,下同);2、被告支付滞纳金1,000元。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滞纳金部分的诉讼请求。被告张顺林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原告申大公司与案外人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接受委托,对坐落于上海市闵行区某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并按建筑面积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其中动迁房区域住宅高层的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09元,合同期限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小区业主大会成立、与继任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止。合同订立后,原告对该小区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至今。另查明,被告张顺林原系上海市闵行区1401室、x号地下x层车位555室业主,入户时间为2007年10月,后于2013年1月产权被登记转移。该房屋系动迁安置取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93.77平方米,车位的建筑面积为36.24平方米。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房屋自2008年2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原告经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诉讼中,原告称被告房屋的物业管理费单价由开发商补贴0.49元,业主自行承担0.60元。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确认表、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信息、业户情况登记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情况说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原告申大公司与被告张顺林房屋所在小区的建设单位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符合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小区全体业主均具有约束力。原告实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理应按照物业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费,其欠费未付的行为显属不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相关物业管理费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对具体金额计算有误,本院予以调整。诉讼中,原告自愿放弃滞纳金部分的诉讼请求,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申大物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2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3,319.4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左玉国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殷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