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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1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黄望明与张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望明,张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1467号原告黄望明,女,1953年2月1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张春明,男,1981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黄望明与被告张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现原告黄望明因需要收集新的证据,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春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望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望明撤回对被告张春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由原告承担2075元,退还原告黄望明2075元。审判员 田 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丽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