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阳执字第1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杨章清与张义、张良退伙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章清,张义,张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阳执字第1877号申请执行人:杨章清,农民。被执行人:张义,居民。被执行人:张良,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章清与被执行人张义、张良退伙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3)阳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阳民初字第2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285700元及诉讼费5586元、执行费4386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之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