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梅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志与关洪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关洪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民初字第371号原告:王志,男,195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关洪岐,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诉被告关洪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秀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