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执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阮仁武与李兵、陆中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仁武,李兵,陆中兰,甄长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973号申请执行人:阮仁武,男196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兵,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陆中兰,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甄长水,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阮仁武与被执行人李兵、陆中兰、甄长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15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641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四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