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中刑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罗瑞文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瑞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中刑执字第177号罪犯罗瑞文。现在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21日作出(2009)寻刑初字第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瑞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6月11日投入江西省吉安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以(2013)吉中刑执字第20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10月24日止。执行机关江西省吉安监狱于2015年4月20日提出(2014)赣吉安狱减字第173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罗瑞文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单项表扬1次。建议本院对罪犯罗瑞文减刑五个月二十天。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瑞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在2013年1月至2015年1月期间,共获监狱计分月考核表扬9次、单项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奖扣分该事实有罪犯计分考核月记载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瑞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瑞文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赖苏平审 判 员 郑 红代理审判员 韩云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志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