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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1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刘秋玲诉陈少波、吕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秋玲,陈少波,吕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1354号原告刘秋玲,女,1980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陈少波,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吕波,女,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秋玲与被告陈少波、吕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2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少波、吕波银行存款22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陈少波、吕波的相关等值财产。二、查封案外人刘德泉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黄屋坪路21号B栋1单元302室房产一套(产权证号:S002927**)。三、查封案外人李芳华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92号3栋202#房屋及38#柴棚(产权证号:000948**)。四、预查封案外人王富春所有的位于赣州中海国际社区B9地块9#楼2402室房屋(合同备案编号:20141004631)。上述财产查封、扣押价值限于人民币220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间为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年。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婧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饶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