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1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郑元福与陈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元福,陈雪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069号原告郑元福,男,194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告陈雪红,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郑元福诉被告陈雪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月6日城厢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陈雪红的户籍所在地在本院管辖地,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5)城民初字第1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郑元福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元福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元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二百四十八元,减半收取一百二十四元,由原告郑元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庆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余金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