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郑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302号原告王某,男,199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郭安康,高唐姜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女,199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代理人李洪军,男,1963年4月5日出生,汉族,高唐农业办公室干部,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郑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8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孙立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东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