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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永济市宏达彩印有限公司与山西科星农药液肥有限公司、朱云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保字第55号申请人永济市宏达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洪涛,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寇增芮,山西蒲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西科星农药液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建娜,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朱云昌,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永济市宏达彩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科星农药液肥有限公司、朱云昌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保全的申请系自主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永济市宏达彩印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1511元,退回申请人永济市宏达彩印有限公司。审判员  谢焕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