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商初字第5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2
案件名称
常州森奥电器有限公司与江苏新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森奥电器有限公司,江苏新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商初字第548-2号原告常州森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奔牛镇新市村小后村组。法定代表人范长松,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苏新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牛塘镇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胡新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森奥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民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森奥电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州森奥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森奥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森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包曦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侯苏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