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赵德化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德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3287号罪犯赵德化,男,汉族,小学文化,1967年1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8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德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1658.28元。被告人赵德化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4日作出(2005)苏刑二终字第013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8年10月7日、2010年4月13日、2011年9月22日、2013年8月1日作出(2008)、(2010)、(2011)、(2013)宁刑执字第6388号、第2618号、第6232号、第512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德化减去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刑期至2015年1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赵德化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赵德化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该犯未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德化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德化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5年5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