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藁民初字第0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215号原告刘某,农民,住河北省沧州市盐山县。被告王某甲,农民,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军芬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我与被告2008年因工作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并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男孩王某乙。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时常争吵。××××年××月××日生一女孩王某丙。第二个孩子的到来并没有使矛盾得以缓解。我认为自己年龄小,仓促结婚,为了孩子一直选择忍受,但无数次的争吵导致矛盾升级,感情彻底破裂,也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无奈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王某甲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儿子王某乙;××××年××月××日生女儿王某丙。原、被告现分居不满一年。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和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且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原、被告虽为家庭琐事时有争吵,但分居时间较短,且不存在法律规定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原、被告只要在今后生活中相互体谅、理解,处理好夫妻之间关系,便能和好如初。原、被告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军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超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