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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619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3日,小学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委托代理人:王廷雄,广元市利州区宝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女,汉族,生于1972年8月12日,小学文化,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洪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