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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孙美,新泰新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奎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