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赵某某,男。委托代理��孙美,新泰新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奎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薛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