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介宠、陈光滔与陈光滔、陈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介宠,陈光滔,陈剑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08-1号原告:陈介宠。委托代理人:杨乃柱、陈晓雯,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滔。被告:陈剑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介宠诉被告陈光滔、陈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登祥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介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0元,减半收取1348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8480元,由陈介宠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