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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介宠、陈光滔与陈光滔、陈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介宠,陈光滔,陈剑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608-1号原告:陈介宠。委托代理人:杨乃柱、陈晓雯,浙江法之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光滔。被告:陈剑冰。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介宠诉被告陈光滔、陈剑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登祥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介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60元,减半收取1348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合计18480元,由陈介宠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小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