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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邓照熔与吴丛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照熔,吴丛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邓照熔。被执行人吴丛安。申请执行人邓照熔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向邓照熔支付100,59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1,409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丛安的银行存款101,99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