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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上海冉升医疗科技公司与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冉升医疗科技公司,马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民一初字第183号原告上海冉升医疗科技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春申路2328号。法定代表人钱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明,市民,系上海冉升医疗科技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委托代理人朗丰强,河南帅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等。被告马某。原告上海冉升医疗科技公司与被告马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晓明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冉升医疗科技公司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冉升医疗科技公司撤诉申请意思表达真实自愿,系其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上海冉升医疗科技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海冉升医疗科技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孟奕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