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常敬博与张永强、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敬博,张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常敬博,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永强,男,汉族。常敬博诉张永强、铁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7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永强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卢俊杰审判员 李江海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建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