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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洁与田利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田利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陈洁。被告田利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洁与被告田利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