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陈洁与田利国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洁,田利国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691号原告陈洁。被告田利国。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洁与被告田利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洁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广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