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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0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夏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00527号原告夏某,女,1972年12月5日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74年12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夏某作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5元(夏某已预交),由夏某负担。审判员  张幸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