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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秦X甲与秦X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X甲,秦X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陵民初字第191号原告秦X甲,女,汉族,陵川县杨村镇人。委托代理人杨志刚,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X乙,男,汉族,陵川县杨村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甲与被告秦X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X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秦X甲负担。审 判 长  王中红审 判 员  董海忠人民陪审员  赵书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