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陵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秦X甲与秦X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陵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X甲,秦X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陵民初字第191号原告秦X甲,女,汉族,陵川县杨村镇人。委托代理人杨志刚,山西亚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X乙,男,汉族,陵川县杨村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秦X甲与被告秦X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X甲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X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秦X甲负担。审 判 长 王中红审 判 员 董海忠人民陪审员 赵书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