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邳执字第003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上元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万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市上元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万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邳州天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海,张向军,章路,章万军,徐守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0338-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邳州市运河街道建设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乔建设,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邳州市上元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东兴路58号。法定代表人徐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邳州市万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张楼办事处大新庄村。法定代表人章路,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邳州天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港上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向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徐海,1975年5月7日,居民。被执行人张向军,1963年6月4日,居民。被执行人章路,1983年5月20日,居民。被执行人章万军,1956年12月29日,居民。被执行人徐守松,1947年3月4日,居民。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邳州市上元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万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邳州天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海、张向军、章路、章万军、徐守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邳商初字第0235号民事判决书:邳州市上元煤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2254.9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4年6月17日为92322.68元,自2014年6月18日起以年利率20.286%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邳州市万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邳州天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海、张向军、章路对上述邳州市上元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张向军、章万军、徐守松对上述邳州市上元煤炭有限公司借款及利息的清偿在金额各为1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邳州市上元煤炭有限公司、邳州市万通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邳州天域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海、张向军、章路、章万军、徐守松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查询银行无存款,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已查封被执行人邳州市上元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邳公房-090158);查封被执行人章路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处(合同号:PZ22008);查封被执行人章万军所有的位于××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向阳-0500**);该案正在协商,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双方正在协商,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033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