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余红云犯贪污罪、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余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247号罪犯余红云,女,汉族,1958年6月8日生,大学文化,安徽省庐江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6日作出(2011)屯刑初字第00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红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没收财产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财产五万元。被告人余红云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3日作出(2011)黄中法刑终字第00062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11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余红云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7日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阳、王晶晶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周勇、孙京履行职责,罪犯余红云、证人方文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余红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合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余红云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余红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二次。另查明,该犯在案发后全部退赃,并执行了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及罪犯余红云的陈述等证据证实,罪犯余红云入监后积极改造,获得三个行政奖励的事实。2、罪犯余红云的同监区服刑罪犯方文的证言证实,罪犯余红云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3、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该犯已全部退赃并执行了全部财产刑。本院认为,罪犯余红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红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月3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