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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原告赵伯涛诉被告肖志伟、肖志远、金美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伯涛,肖志伟,肖志远,金美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656号原告赵伯涛,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肖志伟,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肖志远,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金美华,女,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伯涛诉被告肖志伟、肖志远、金美华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伯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伯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原告已预交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赵伯涛负担。审 判 长  刘风春审 判 员  李雪英代理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金慧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