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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谢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局与田莉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局,田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谢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局(以下简称谢区卫生局),住所地:淮南市谢家集区平山路。负责人:杨树光,系谢区卫生局书记。委托代理人:王磊,系谢家集区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珺,系谢家集区卫生防疫站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田莉,女,1975年8月生,汉族,安徽省定远县人,现住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居委会商品楼宿舍,身份证号3423251975********。申请执行人谢区卫生局以被执行人田莉不履行谢卫医罚字(2014)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谢区卫生局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的谢卫医罚字(2014)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谢区卫生局已于2015年3月9日催告田莉履行缴纳罚款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田莉仍未履行义务,故谢区卫生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谢家集区卫生局申请执行的谢卫医罚字(2014)第0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玉审判员  卜凤莉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慧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