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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池民初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1771号原告冯某某,女,汉族,生于1987年3月6日。被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81年3月17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经依法告知,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一十八条、《诉讼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梅才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欧尚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