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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开民初字第4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董金格与李红振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格,李红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开民初字第409-1号原告董金格,农民,住山东省定陶县。被告李红振,市民,住菏泽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金格与被告李红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金格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红振名下车牌号为鲁R×××××的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董金格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红振名下车牌号为鲁R×××××的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赠予、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胜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孔祥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