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汪云与吴越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云,吴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056号申请执行人汪云。被执行人吴越平。原告汪云与被告吴越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6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吴越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4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汪云同意由被执行人吴越平于执行和解协议达成之日归还借款本金2000元;此后自2015年5月1日始每月底前归还借款本金3000元至尚欠借款本息还清时止。若被执行人吴越平未能按期履行上述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的,申请执行人汪云可申请东阳市法院按原生效民事判决书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2000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056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忠东审 判 员 包福建代理审判员 杨志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包腾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