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郭文艳与张海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勃民一初字第00699号原告郭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孟庆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某和被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在乌海相识,于2004年在海勃湾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正式结为合法夫妻。婚后于2005年生育一女张小某,现在已经10周岁。双方婚后感情平淡,被告嗜赌成性,还总背着原告偷拿家里的钱除去赌博,双方因此也发生过争执,被告总是人前一套背后一套,一如既往的玩乐,有时甚至出手殴打原告。家里近两三年生活开销等支出都是原告辛苦赚的,子女的学习、生活被告也不管不顾,家里家外就靠原告一人,被告没有丝毫的责任感。被告还和原告生气,双方无法像正常夫妻一样的生活,无奈,原告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请求判令婚生子女张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1500元,直至婚生女独立生活为止,请求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自结婚开始就一直在闹离婚,每次要求离婚都让我净身出户,我和朋友喝酒原告给我制定时间,只要不按时回来就闹离婚。家里的钱都由原告保管,我花钱是取的自己的钱,我有赌钱的习惯,但是现在不玩了,家里的钱前后大概输了十万多元。如果原告在外边没有其他人就不可能和我离婚,我认为原告要求和我离婚是原告自身的问题,不是因为我赌钱。我也向原告承诺过再不玩钱了。因为孩子还小,我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还能继续生活,但是原告不能再用离婚来威胁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介绍相识,于2004年在乌海市海勃湾区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都从事个体经营。被告因感情问题怀疑原告,背着原告将家中钱款输掉,原告对被告进行了劝说。双方婚后于2005年生育一女孩张小某,现在海勃湾区五完小学习。双方婚后购买位于海勃湾区站南小区和中铁泊林小区楼房各一处,并购买面包车和二手速腾轿车各一辆。原告称有存款和债权,无债务,被告称有债务。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结婚证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介绍相识结婚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女孩,双方都多年努力从事个体经营,双方是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被告背着原告将家中钱款挥霍浪费,实属可惜,但被告事出有因,且被告在诉讼中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并表示悔改,应给予机会。原告主张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未能具体说明,被告悔过称愿意继续共同生活,故对原告此次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打拼到目前状况,双方应倍加珍惜,生活有张有弛,双方应经营把握。“千里之堤,毁于蚁穴”,被告应牢记。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郭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