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曾凡海诉尹丽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238号原告曾某,男,1977年5月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贡江镇。被告尹某,女,1979年10月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会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胤杰 关注公众号“”